銷售傭金制是補償銷售人員的一種常用方式,這對激勵銷售人員極為有效,尤其當銷售業(yè)績尺度完全或大部分根據銷售額來決定時,更為有效。但無數例子表明,這一制度下的許多銷售人員出現了不道德行為。如一家汽車維修中心的業(yè)主根據員工的銷售額和銷售零件收入給員工支付傭金,然而他經過仔細觀察發(fā)現,銷售人員常常誘勸消費者更換不必要的零件,進行不必要的維修,這樣員工就能獲得高額傭金,達到公司規(guī)定的業(yè)績目標。根據調查結果和負面報道,這位業(yè)主不得不重新制定激勵制度。
其他行業(yè)也有類似事件發(fā)生。如由于一些經紀和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向顧客銷售代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導致幾大公司接受調查。在一些案例中,公司必須支付巨額罰款,并受到了訴訟。一些法律專家和學者十分擔憂,認為這種完全以業(yè)績?yōu)闃藴实募钪贫缺厝恢L不道德行為的出現,尤其當傭金是銷售人員的全部補償時更是如此。批評家說,銷售傭金制度把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公司結合起來,而不是和消費者的利益掛鉤,尤其當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一次性的時候,如買二手車或人壽保險,這些情況下,重復購買和建立持續(xù)的客戶關系的可能性很小,此時專家的這些憂慮尤為迫切。
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之一是放棄單一傭金制,這些銷售人員的基本收入并不完全取決于他們的“獵取和宰客”,而以一種有保障的基本工資加傭金來代替單一傭金制。專家也建議采用如顧客服務、回頭客、顧客滿意度等一些相關尺度來綜合衡量。例如,投資經紀人的傭金須與客戶凈利潤增加相聯(lián)系,而不僅僅由貿易傭金決定。不同情況下這些變化是否現實仍有爭議,但在設定銷售激勵機制時道德問題必須考慮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