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萊明(Fleming)公司是美國最大的食品批發(fā)商,然而許多供應商都對它提出了指控——控告它隨意拖延應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每年的數(shù)額大約是1億美元)——這種行為被認為是弗萊明公司在5個虧損年度(1996?2000年)后為增加它的利潤和報表收益而進行的轉變戰(zhàn)略中的一部分。如一位該公司的顧問承認,弗萊明公司和賣主們的關系已經相當糟糕,它們不斷拖延貨款直到賣主終止供應才不得不付款;然后又會開始拖延。弗萊明公司很清楚自己有多少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的權力,并將這種權力發(fā)揮得淋漓盡致。許多食品制造商都要依賴大的食品批發(fā)商來分銷其產品,它們沒有其他的途徑。因此,通過弗萊明公司來銷售商品的制造商們在是否切斷對弗萊明的供貨方面顯得十分猶豫,雖然它們總是收不到錢,但沒有替代公司可以取代弗萊明公司的角色。
弗萊明與其下游零售店的關系也鬧得很不愉快,凱馬特(它的最大客戶)和幾個小的獨立超市因服務和賬目問題對它十分不滿。
全球最卓越的三大投資銀行,所羅門美邦、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CSFB)和高盛,它們?yōu)榭蛻籼峁┙鹑诜矫娴姆?,包括發(fā)行新的股票和債券,以及對收購和兼并提出專業(yè)性的意見。其具體的業(yè)務包括:1.為客戶新發(fā)行的股票做宣傳;2.承擔新發(fā)行股票的銷售,將它們以發(fā)行價賣給那些有實力發(fā)行股票的經理主管人員和富有的董事,一旦股票上市,開始公開交易,如果股票上升,當拋售股票時,原始股票價格與股票現(xiàn)價之間的價差能為那些新股購買者瞬間帶來上百萬美元的收益。據傳聞,世界通信公司的前任CEO伯尼?埃貝斯從所羅門美邦與其世界通信的四年期股票IPO中獲得的利潤達到了1100萬美元;作為世界通信的投資銀行,所羅門美邦一直與它保持著密切的往來。作為所羅門美邦的一位高級研究分析家,杰克?克魯伯曼一直在熱情地不遺余力地吹捧世界通信公司的股票,他也被認為是華爾街最好的啦啦隊隊長。
為了拉到生意,CSFB采取了變相的經理人回扣機制。為了爭取更多的交易,向那些需要發(fā)行新股票公司的CEO和CFO們承諾,如果由CSFB來幫助其發(fā)行新股,新股票發(fā)行上市的速度會非常快。它們也同時保證,公司的決策者,如CEO和CFO,會拿到發(fā)行的原始股票,這種原始股票一旦上市公開交易,如果股票價格一路上竄,原始股票的擁有者將獲得極其豐厚的資本收益。而在1999?2000年,一只新的熱門IPO股票在首發(fā)幾天或幾周后比原來首發(fā)的價格上升100%?500%是非常普遍的。根據有關資料顯示,CSFB不斷增加這種變相回扣交易的數(shù)量,從1999年1月時的26項增加到了2000年初的160項;2000年時,高級經理們從參與的每項股票IPO業(yè)務中分配到了200?1000股原始股。CSFB針對高級經理們所記錄的賬目顯示,這給參與者們帶來了大約8000萬美元的收益。顯然,如果這些公司經理們沒有為CSFB提供足夠的業(yè)務,CSFB就削減為其提供的IPO股票。
高盛投資銀行也采用了IPO原始股票分配計劃來吸引業(yè)務,它把股票給了21個公司的高級經理——這些合作伙伴包括eBay、雅虎和福特的CEO。其中eBay的CEO在1996?2000年間是由高盛投資銀行負責的超過100項IPO業(yè)務的參與者之一,并在這段時間擔任了高盛的外部董事,而在1996?2001年間,由eBay公司付給高盛的服務費用就達到了800萬美元。
世界上五大音樂唱片工作室一一環(huán)球、索尼、時代華納、EMI/Virgin和Bertlesmann——也陷人了不小的麻煩。唱片藝人們憤怒地提出了指責,唱片藝人聯(lián)合會也開始關注這一事件。這些著名的唱片公司要求藝人們簽合同的時候承諾錄制6?8張專集,一些藝人認為這是不平等的契約奴役。通過調査,我們發(fā)現(xiàn)了這些唱片公司故意對唱片藝人少付版稅。音樂行業(yè)的一位代理人承認,唱片公司對版稅的隱瞞在10%~40%之間,這是一種“故意的欺騙行為”。最近一位音樂作曲人則說,這種情況已經司空見慣,并且根深蒂固了。版稅是根據復雜的公式計算得來的,只有在版稅高于唱片成本和其他費用的情況下,版稅才有可能被支付,而唱片成本和其他費用的具體計算,也是很復雜而且很有玄機的事情。在一本叫《Baffler》的雜志中,有篇文章描述了一個典型的唱片欺詐交易。一個年輕的樂隊被承諾在一個新專輯中給予250 000美元的版稅利益。后來那張新的專輯賣了250 000張,為唱片公司賺到了710 000美元。但樂隊在支付給唱片公司264 000美元的費用(包括與專輯有關的唱片費用、錄像預算、衣服和交通費等)后,結果還欠唱片公司總共14 000美元,因此唱片公司并不需要從銷售樂隊創(chuàng)作的音樂專集所得的71 0000收入中支付任何版稅。為了發(fā)行某些唱片,唱片公司會通過雇用政客去游說和付報酬給音樂機構,來規(guī)避某些法律中關于版權的限制,這已經是音樂界不成文的規(guī)矩了。如果7年合約期滿后藝人轉投其他的唱片制作室,唱片公司會故意毀掉該藝人尚未發(fā)行的專輯。唱片公司往往會在合同中注明,藝人所有的音樂唱片版權都屬于公司,這對藝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南方小雞樂隊與索尼在合同條款上分歧很大,最后拒絕錄制任何其他專輯;索尼控告他們違反合同,促使南方小雞樂隊反控告索尼“系統(tǒng)地、有預謀地來”詐騙版稅,這個案件最后在庭外和解了。一位藝人說:“這些唱片公司都是丑陋的壟斷者。”
唱片制作室也在為其戰(zhàn)略行為辯護,指出只有少于5%的簽約藝人獲得成功,而它們在那些大多數(shù)滯銷的專輯中實際是虧損的。根據一項研究表明,在1994?1996年間所簽的244份合同中只有一份是藝人在沒有律師顧問的情況下與唱片公司進行協(xié)商的,事實上幾乎所有的藝人都會在唱片專輯發(fā)行成功后與唱片制作室重新談判。
我們常講企業(yè)戰(zhàn)略制定應包含道德考慮,但還是有很多如上案例中的公司將道德的觀念拒之門外。到底人們對不道德的戰(zhàn)略容納度有多高?試著問自己下面這些問題你就可以找到答案:
1.你想成為上述任意公司中的雇員嗎?如果你是一名雇員,你會以為該公司工作而驕傲嗎?
2.和這些公司中的任何一個做生意,你會感到放心嗎?為什么?
3.如果你是這些公司的高級經理,你會以維護你公司的行為而驕傲嗎?你想得到升遷并取得公司高層團隊的信任而成為他們中的一員嗎?
4.如果你是這些公司的股東,你會對該公司的商界名譽和它的高級經理們的品德滿意嗎?